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不動產,是否需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
財政部規定自104年1月9日起,夫妻婚前如各持有一棟自住房地且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婚後則共持有二戶,嗣出售其中一戶持有期間未滿二年之房地,免徵特銷稅。換言之,如夫妻銷售婚後各自取得之不動產,或其婚前持有之房地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之規定者,仍須課徵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