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生前契約退費認列 放寬 | 回上一頁 |
生前契約退費認列 放寬
生前契約的退費收入何時報稅?財政部准業者二選一。依據新規定,生前契約退費收入列報課稅時點,業者可在實際收款或契約實現履約年度兩者中自行選定。
這項放寬規定,將使全台禮儀公司,自由視其營收狀況決定退費收入的繳稅時機。
財政部昨(16)日發布令釋,自新令發布日起,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取得價款中屬於依內政部訂定的定型化契約約定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不予退還的款項部分,得選擇在履約提供殯葬服務年度認列收入。
依據內政部訂定的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契約簽訂逾14日,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應退還消費者不低於80%的全部價款,即退費收入收取上限為契約總價的20%。
在新令發布前,財政部考量殯葬服務業得不退還的款項,日後不論有無履約均可不退回,對業者而言,實質上等同收入已經實現,且簽訂契約時已完成收款,因此在2007年時規定,生前契約的退費收入,應在契約簽訂之日起第15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不過,財團法人會研基金會今(2015)年1月7日發布函釋,推翻財政部的見解,認為在相關殯葬服務尚未提供前,包括退費收入在內的收入形同未賺得,不應先行認列收入,應待「履約提供服務」時,再將包括退費收入在內的所得列為收入並課稅。
財政部為維持帳務及稅務處理一致性,規定9月16日新令施行後所簽訂的新約,經殯葬業者選定收入認列方式,即應一體適用,且擇定後不得變更;9月16日前簽訂的舊約,維持舊制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