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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雜貨店購進貨物 未取得憑證要罰

本人經營雜貨店,為免開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購進貨物須取得並保存進項憑證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並依規定保存,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財政部為避免小規模營業人未諳法令規定,遭受處罰,特訂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