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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車子泡水申請災損 30日內向稅局報備

車子在颱風中泡水受損,要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又如何在綜合所得稅減稅?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民眾如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風災、水災、地震、火災、旱災等),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報備,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後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國稅局仍會核實認定。

如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依其申報損失金額審核認定,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災民憑稽徵機關核發之損失證明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於列舉扣除額之災害損失,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且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