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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閉鎖型公司專節9月4日正式上路,會計師、律師昨(8)日獻策,呼籲政府必須釐清出資樣態、課稅時點,股東之間也要預先商議退場機制,以免辜負政府立法美意。
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盈蓁昨日連袂替「閉鎖型公司」獻策;他們指出,雖然已開放登記閉鎖型公司,但有關稅務、法律問題仍應儘快完善。
陳盈蓁說,從「出資樣態」來看,以往公司型態的出資講究「物合」,但改以信用、勞務出資則變成「人合」,信用、勞務出資如何鑑價?勞務出資如何轉讓?信用出資如何認定?恐怕只能仰賴股東之間「講定了」而已,但回歸到稅務、法務面卻衍生許多待解的難題。
陳惠明舉例,以名人代言為例,過去是「費用」的概念,可分年攤提,但現在改為「股本」,改以信用、勞務作價入股,難道真的屬於所得,要繳交所得稅嗎?恐怕不盡然。因為,閉鎖型公司的股份是限制轉讓,若無法自由賣掉,能保障其未來嗎?萬一公司獲利不佳,股票變壁紙,如何課稅。
陳惠明建議,財政部對閉鎖型公司的信用、勞務入股應予「緩課稅」,待閉鎖型公司轉為公開發行,或是股權轉讓時才會課稅,才能精準的體現其價格。此舉還能同時解決給付方,因為採信用、勞務入股,沒有現金流,而無法預先扣繳所得稅的問題。
陳盈蓁指出,由於閉鎖型公司是新樣態,為保護投資大眾權益,經濟部已在要求公司章程要明定為閉鎖性公司,會有股份轉讓限制;閉鎖型公司也要公告在經濟部指定的網頁。
不過,新法對於信用、勞務出資雖然沒要求鑑價,但實務上會計師多會要求鑑價。退場機制方面,陳盈蓁建議,閉鎖型公司強調「人合」,故股東協議十分重要,最好能訂出退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