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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非小規模營利事業 六情況免暫繳稅款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及合夥組織是否應於9月繳納暫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依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者免辦暫繳申報且免繳納暫繳稅款:(1)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5)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6)營利事業以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台幣2,000元以下者。故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及合夥組織適用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