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定,營業人誤以買受人為他人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不屬於稅務違章減免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範圍,一旦被查獲誤抵,仍應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轄內有一家A公司,在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其他營業人的二張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合計記載銷售額22萬元,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導致虛報營業稅進項稅額1.1萬元,經國稅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1萬元,並再加處一倍罰鍰。
A公司以非其所有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這類行為不應適用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