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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員工旅費列福利金 超過得列其他費用

公司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列帳?是否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員工旅費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出部分,屬員工之其他所得;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如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員工旅費,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