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微薄導電玻璃 有條件免稅  回上一頁
    微薄導電玻璃 有條件免稅

導電玻璃免稅範圍擴大後,財政部表示,國內廠商自國外進口微薄玻璃用以製造導電玻璃,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證明不會轉售或移作他用,才能享有免徵10%貨物稅的優惠。

財政部配合今(2015)年7月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同意放寬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的導電玻璃免再取具證明文件,即可免徵貨物稅。 導電玻璃應用範圍廣泛,但過去只限生產液晶顯示器用的可導電玻璃才能免稅,包括用於生產專供製造薄膜太陽能板用、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觸控面板用的導電玻璃,均須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的聲明書,才能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貨物稅稽徵規則修正後,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的導電玻璃,不再限制是否用以生產液晶顯示器,已免再取具主管機關證明即可免徵貨物稅。

但是財政部提醒,微薄玻璃部分,仍應檢具主管機關證明或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的聲明書,才能申請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