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其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應如何列報?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房屋貸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轉貸或換約)辦理,舉證新借款與原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有關,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
惟列報時,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且除需檢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文件外,尚需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貸款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