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二年內的都市土地,其奢侈稅要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交換)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含二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符合本條例規定排除課稅之項目外,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營業人、機關團體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提醒民眾,奢侈稅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買方負擔的土地增值稅或奢侈稅等),未誠實申報者,除補稅外,還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