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列報交際費是否須與業務有關才可認列?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雖在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該分局指出,因交際費支出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應由營業人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如公司列報交際費支出僅提示原始購買憑證,卻無法合理說明該項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理由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則不予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