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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50萬元廚浴品 免課重稅
銷售或進口價格逾50萬元以上的家具,進口業者或國內產製廠商需繳納10%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財政部指出,納入課稅的「家具」僅包括:桌、椅、櫥、櫃及床,除此之外的家具例如廚浴產品等,都不在奢侈稅的課徵範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50萬元的家具為特種貨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應課徵奢侈稅的高價家具,是指供日常使用的桌、椅、櫥、櫃、床,不並包括家電用品、衛浴設備、廚房設備、燈飾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的古物。
生產符合課徵奢侈稅家具的廠商,應在產製特種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當月若有出廠特種貨物者,次月15日以前應依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進口高價家具的進口商,同樣也要向海關辦理申報繳稅。 財政部強調,明(2016)年1月1日起即將實施的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將同步搭配不動產奢侈稅退場規劃,持有未逾二年的不動產,出售時不再課徵奢侈稅,但是退場範圍並不包括奢侈貨物及勞務在內。財政部提醒,包括高價汽車、家具或奢侈勞務如會員證等,仍將持續課徵10%的奢侈稅。
財政部因此提醒,廠商如果產製價格達50萬元的家具,需依規定申報並繳納奢侈稅,以免漏稅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再按所漏稅額繳納三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