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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申報房屋災損 可電話報備再填表

若遇災害有損失該如何申請?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民眾若遇災害房屋有所受損,可以先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電話報備受災情事,並自行拍照存證,嗣後再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30日內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後,即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為災害損失扣除額,國稅局亦會依個案需要派員實地勘查。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民眾可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綜合所得稅,下載申請書。若有其他災害損失租稅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