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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變更納稅義務人 結算後半年內提出

103年度綜所稅已透過網際網路如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申報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可否申請變更為配偶?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