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再轉單至國外,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進口貨物時,應如何申報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若乙為保稅區營業人,且其購貨用途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者,則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乙簽署並加蓋發票章之進口報單副本,憑以申報適用零稅率。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甲收付款間無差額時,應按實際取得之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而非坊間解讀之「收款全額皆適用零稅率」,再次呼籲,營業人勿因不解法令真意而誤開立發票導致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