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於103年8月15日買賣取得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土地,出售時要申報特銷稅(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104年1月7日公布之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修正內容為「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因此,鄭小姐若於104年1月9日(生效日)以後出售持有期間兩年以內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限素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外,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