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商品報廢未報備 不得減稅 | 回上一頁 |
商品報廢未報備 不得減稅
企業準備販售的商品,因過期或變質需要報廢時,需委同稅捐機關派員監毀或由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否則報廢損失不得列報減稅。台北國稅局即查獲有廠商報廢近2,000萬元的商品,卻未能提示證明,亦未事先向稅捐機關報備,遭補稅300餘萬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等因素需要報廢者,應具備經會計師派員實地盤點及監毀的查核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由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抑或出具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的證明文件,才可以列報該項商品的報廢損失。
台北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帳上列報鉅額生鮮蔬果及成衣商品報廢損失1,900餘萬元。甲公司向國稅局說明指出,因生鮮蔬果已腐敗變質產生異味,成衣受潮後有霉斑無法出售,因此自行清運丟棄並列報相關商品損失。
不過,台北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公司並未在商品發生損害事實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同時也無法出具事業主管機關載有監毀商品品名及數量等證明文件,更未能提示委請會計師派員實地盤點及監毀等證據資料,以證明其確有商品報廢的事實,國稅局因此剔除甲公司列報的1,900餘萬元商品報廢損失,並且核定甲公司需補稅300餘萬元。
依據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