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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牌照小黃載客 補帶罰

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計程車,一經註銷牌照卻仍行駛道路被查獲者,將被視為是一般車輛,需補稅並處罰鍰。

財政部表示,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者,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被處以應納使用牌照稅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財政部提醒,最近監理機關發現有計程車因逾期未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依舊載客營業並被警方查獲,由於其牌照已經註銷,除需處交通罰鍰外,並應追補註銷日至查獲日的燃料費與使用牌照稅,同時再處以使用牌照稅本稅二倍以下的罰鍰。

由於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後,等同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賦予的免稅資格。

因此財政部規定,註銷牌照的計程車等營載客車輛,若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