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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醫藥費未全額理賠 附收據列舉扣除

醫藥費未獲保險公司全額理賠,且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收據正本時,此時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係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因此,納稅義務人本於保險契約,以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申請保險公司給付,如有部分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未獲給付,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得檢附保險公司出具給付理賠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據以申請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