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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出售婚前不動產 有條件免特銷稅

鹿草鄉黃小姐詢問:婚前與先生各自持有一戶房地,婚後想出售其中持有期間二年以內之房地,要不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財政部104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核釋屬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案件類型計11種,其中第5種為「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之不動產。」,黃小姐與配偶在婚前若各自有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現想出售其中一戶持有二年以內之房地,可以適用該令規定免課徵特銷稅。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符合前述解釋令規定類型之案件,且於104年1月9日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才可適用。